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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足子、单女子、魏双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足子,魏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足子。被执行人:单女子。被执行人:魏双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足子、单女子、魏双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足子、单女子、魏双玉支付设备租金13997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审查受理该案: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足子、单女子、魏双玉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申请执行人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足子、单女子、魏双玉其他新的财产线索。3.申请执行对上述执行情况认可,并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足子、单女子、魏双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重喜审判员  魏邦燕审判员  李晓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