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民初1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亚瑾与被告张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瑾,张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3195号原告:孙亚瑾,女,1983年4月22日生,汉族。被告:张尚,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原告孙亚瑾与被告张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孙亚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亚瑾以被告张尚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杉撤诉。审 判 员 朱同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邹秋静书 记 员 徐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