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正东化工有限公司,李峰,吴玉梅,李文华,王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40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105号。负责人:张继刚,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王家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369461XK。法定代表人:李文华,经理。被申请人:淄博正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779827354。法定代表人:孙辉,经理。被申请人:李峰,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吴玉梅,女,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李文华,男,1952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王翠云,女,1954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正东化工有限公司、李峰、吴玉梅、李文华、王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正东化工有限公司、李峰、吴玉梅、李文华、王翠云的银行存款8135176.2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正东化工有限公司、李峰、吴玉梅、李文华、王翠云的银行存款8135176.2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