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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蔺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2刑初8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蔺某,男,山西省翼城县人。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翼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蓉、贾元昌,被告人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蔺某驾驶改装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伙同小李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驶至高速公路服务区预谋盗窃停放在服务区内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期间,二人用自制的抽油泵,将刘某停放此处的货车内的柴油全部盗走。经双方确认,被盗的柴油约450L,折合人民币24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蔺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物证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指认藏匿赃物地点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视频资料,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蔺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蔺某积极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蔺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开庭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蔺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旭峰人民陪审员  郑兆敏人民陪审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