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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5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成龙与汪勋、王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龙,汪勋,王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793号原告:陈成龙,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汪勋,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国成,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成龙与被告汪勋、王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成龙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成龙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