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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延波、刘凤香与被执行人刘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延波,刘凤香,刘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延波,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刘凤香,女,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利波,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延波、刘凤香与被执行人刘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利波应支付欠款28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1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利波分两次共自动给付欠款13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郑延波、刘凤香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