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延波、刘凤香与被执行人刘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延波,刘凤香,刘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延波,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刘凤香,女,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利波,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延波、刘凤香与被执行人刘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利波应支付欠款28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1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利波分两次共自动给付欠款13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郑延波、刘凤香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