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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洪子崎与深圳市大成鸿科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子崎,深圳市大成鸿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子崎,女,1989年11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成鸿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上油松村尚游公馆***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0法定代表人:刘安钺。申请执行人洪子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成鸿科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你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元人民币40,000元以及由你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结果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成鸿科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成鸿科电子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0.74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之后,余款人民币1720.74元已汇付申请执行人。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此没有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满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