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阳好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好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慧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230号原告南阳好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4646573J。被告李慧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华成先,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阳好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好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雅丽审判员 相庆磊陪审员 刘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