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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许均华与康庆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均华,康庆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许均华,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生,住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康庆禄,男,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许均华与康庆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四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0元。该案已执行款项为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四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国海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