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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国珍、赵丽杰、赵庆川与涉县泰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国珍,赵丽杰,赵庆川,涉县泰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132号申请人:高国珍,女,汉族,1960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申请人:赵丽杰,女,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申请人:赵庆川,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被申请人:涉县泰昌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派出所北侧。申请人高国珍、赵丽杰、赵庆川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县泰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X-冀XX挂号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高国珍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繁荣支行的存款(账号XXXXX)为其申请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国珍、赵丽杰、赵庆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涉县泰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冀XX挂号车,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