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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穆少军与珲春市英安镇新地方村村民委员会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900号穆少军、珲春市英安镇新地方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穆少军与被执行人珲春市英安镇新地方村村民委员会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1744元,案件受理费344元,申请执行费2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珲春市英安镇新地方村村民委员会在珲春市英安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221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被执行人珲春市英安镇新地方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2017)吉240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900号申请执行人穆少军与被执行人珲春市英安镇新地方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