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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郑开水与肖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水,肖开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671号原告:郑开水,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钦,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特别代理。被告:肖开志,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郑开水与被告肖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开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开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开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肖开志偿还给其借款19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肖开志承担。事实和理由:肖开志因资金需要,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先后多次向其借款,其通过网上银行及微信支付方式转账至肖开志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上共计19200元。借款后,肖开志拒不偿还上述款项。肖开志未作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郑开水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二页),证明其与肖开志的身份;2、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三页)、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一份(附光盘,共二页)、微信零钱明细(交易单号:1000050201351705264725265585)复印件一份(二页)、转账详情复印件一份(一页)及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原件一份(十页),证明肖开志向其借款19200元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副本已连同起诉状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给肖开志,但肖开志拒不出庭应诉,也无提交书面抗辩意见,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权利。故上述证据及其所反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肖开志因资金需要,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多次向郑开水借款共计19200元。其中,郑开水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6转账付至肖开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00共两笔计2200元(2017年5月19日转账1000元、2017年6月8日转账1200元);郑开水通过微信转账至肖开志微信账户上共七笔计17000元(2017年5月23日分别转账1200元及300元、2017年5月26日转账2000元、2017年5月30日转账3700元、2017年6月6日转账5000元、2017年6月7日转账1800元、2017年6月10日转账3000元)。尔后,郑开水向肖开志催讨,但肖开志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故郑开水于2017年7月14日以上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引发诉讼。本院认为,郑开水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零钱明细、微信转账详情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实肖开志因资金需要多次向其借款共计19200元。郑开水与肖开志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借贷关系而在郑开水及肖开志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明确。肖开志至今未偿还讼争借款,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郑开水请求肖开志偿还借款192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肖开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肖开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开水借款19200元及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肖开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后收取140元,由肖开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立伟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