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虎、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虎,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强,郝玉红,息培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虎,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枣强县农业高新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11216870042347。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合作社经理。被执行人:李强,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郝玉红,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系李强之妻。被执行人:息培盛,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息培盛名下车辆档案手续及房产,查封房产暂未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