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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明海与谭光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海,谭光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769号原告:陈明海,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泥高乡。被告:谭光银,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德江县人,住德江县合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海与被告谭光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海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此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陈明海承担。审 判 长  杨 永人民陪审员  申修堂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羽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