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明海与谭光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海,谭光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769号原告:陈明海,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泥高乡。被告:谭光银,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德江县人,住德江县合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海与被告谭光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海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此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陈明海承担。审 判 长 杨 永人民陪审员 申修堂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羽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