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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袁顺。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兰。申请执行人袁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袁顺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共计27157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