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黄广敏、黄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黄广敏,黄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5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安徽省淮北市xx。法定代表人:李辉被告:黄广敏,男,1971年4月4日出生,46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黄玉兰,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47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黄广敏、黄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