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68张小锋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锋,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368号原告:张小锋,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原告张小锋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小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小锋负担。审 判 长 黄德清审 判 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雨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