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执3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鲁兴华、蒋寒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兴华,蒋寒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兴华,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区。被执行人蒋寒锋,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鲁兴华与被执行人蒋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兴华于2017年05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寒锋给付人民币270000元及其他费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蒋寒锋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告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蒋寒锋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7月28日通过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蒋寒锋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蒋寒锋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蒋寒锋工作地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蒋寒锋纳入布控名单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蒋寒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蒋寒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鲁兴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纬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