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建成、孙文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孙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孙文兵,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王建成申请孙文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奥迪轿车一辆尚未实际扣押,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善湖人民陪审员 谷 军人民陪审员 白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巍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