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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明成程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成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383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明成程,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明成程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吉011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明成程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明成程与被害人黄某甲(别名黄中英)是中学同学。黄某甲丈夫裴某某欠牛某某2万元钱。黄某甲听说明成程与牛某某关系好,黄某甲找到明成程,让明成程与牛某某说先还1万元。2014年1月末,被告人明成程谎称已与牛某某说妥先还1万元钱,让被害人黄某甲将钱交给他,他去还款,明成程将被害人黄某甲交给他的1万元钱骗走,赃款被被告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明成程被抓获归案。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成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明成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成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明成程于判决生效之日向被害人黄某甲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明成程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经一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5日接到被害人黄某甲报案,并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20日上诉人明成程被抓获到案。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上诉人明成程的自然情况。4.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明成程的前科劣迹情况。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黄某甲辨认出明成程的情况。6.证人叶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黄某甲是我弟妹,我弟弟叫裴某某,黄某甲在我手里借过一万元钱,这钱是我和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借的。大约是2014年1月末的时候,我弟弟裴某某因为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我弟弟还欠牛某某的钱,害怕牛某某起诉,导致我弟弟被加刑,我弟妹借一万块钱想通过明成程还给牛某某,结果这一万块钱没有还给牛某某,被明成程骗走了。都是一百元面值的。7.证人姚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明成程的母亲。2014年1月末,有个女的找明成程,说明成程欠她钱,我说我管不了,她就走了。事后我没问过明成程。8.证人牛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我认识裴某某和明成程,裴某某在我手里借过两万元钱,是2013年10月份的事,这笔钱大约是2014年春天还我的,是裴某某姐姐还我的,裴某某向我借完钱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我向裴某某的媳妇要过钱,他媳妇说先还一万,年后再还一万,我没同意,我不同意之后明成程给我打过电话,大约在2014年1月份的时候,明成程给我打过电话,他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了,大致说裴某某欠我的钱与他同学有关,想先还一部分,过后再给剩下的,让我看他面子,我当时没同意,我感觉这人不把握。裴某某还我的两万元钱和明成程没有关系,明成程就给我打过一次电话,之后,我听裴某某的媳妇说明成程以还我钱的名义骗了她一万元钱,我就开始找明成程,过了很长时间和明成程联系上了,明成程说钱让他花了。后来这钱是2014年春天的时候叶某某还我的,我不知道她在哪拿的两万块钱还我了。9.证人黄某乙证言,主要内容为:叶某某是我女婿裴某某的姐姐,叶某某在我这借过一万块钱,当时她没说借钱的用途,后来我知道她把这一万块钱给黄某甲了,黄某甲是替裴某某给明成程了。钱都是百元面值的。10.证人裴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和黄某甲是两口子。黄某甲被骗的事,我是2016年夏天知道的,我听黄某甲说的,我在2013年欠牛某某两万元钱,2014年1月份我因为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牛某某就找黄某甲要我欠的两万元钱,黄某甲没那么多钱,就一万元钱,黄某甲就找到明成程,让他帮着跟牛某某说先还一万元钱,明成程拿完钱就跑了。我没有找明成程要过这钱,因为我家不让我和他们这帮人联系。我欠牛某某的钱我不知道什么时候还的,我出来后听我姐叶某某说是她还了。叶某某替我还得两万元钱和明成程没有关系。11.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4年1月末,在双阳区晨宇小区10号楼楼下,我被明成程骗了1万元钱。2013年10月份,我丈夫裴某某向牛某某借了2万元钱,等到2014年1月末的时候,我丈夫因为诈骗被刑事拘留了,牛某某知道后,就来找我让我还裴某某欠的两万元,我怕牛某某起诉裴某某,我就四处借钱,当时我大姑姐叶某某答应借我一万,可是还差一万,我就跟牛某某说先给他一万,年后再给他一万,可是牛某某不同意,让他必须一起全还上,我就想找个人跟牛某某说和这件事,我听说明成程和牛某某关系挺好,正好我和明成程是中学同学,我就给明成程打电话问他认识不认识牛某某,他说认识,我问他和牛某某关系怎么样,他说还行,问我有啥事,我就说我丈夫欠牛某某两万,现在进去了,牛某某和我要钱,我现在手里就有一万,想让他和牛某某说说能不能先还一万。他说给我打电话问问,过一会,明成程给我电话说牛某某从长春回来了,马上到双阳了,让我拿钱给他,他先还牛某某,我想跟着一起去,明成程说我去不方便,他问我在哪就要来取钱,我告诉了他我的地址,后来明成程打车过来了,我下楼把钱给他,我还是想跟着去,明成程说肯定不能骗我,不让我跟着去,后来明成程就拿钱走了,我再给他电话,他不接。第二天牛某某找我要钱,我又给明成程电话,结果关机了,我就问牛某某,明成程没找你啊,牛某某说明成程给他电话问他在哪了,但是没说什么事,后来我四处找明成程,没找到他,我知道被骗了。12.上诉人明成程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上述证据及控辩双方意见,合议庭综合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明成程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被告人明成程的犯罪性质、数额、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对其科以刑罚,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明成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泉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