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益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906号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回龙路***号。法定代表人:童胜军。委托代理人:沈越天、何健玲,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益民,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龚江涛,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系被告之子。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结清物业费用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计113.50元,由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丽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