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辖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二磊与周健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健,唐二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辖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健,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二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上诉人周健因与被上诉人唐二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1民初2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健上诉称,其与唐二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保证金也是在沭阳县内支付,协议约定的内容没有实际施工,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唐二磊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盐城市响水县,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周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益钧审判员 谢超亮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