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于治国与于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治国,于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92号申请执行人于治国,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于建红,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于治国与被执行人于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4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于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4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建红交纳案件执行款22000元(申请人于治国已领取),申请执行人于治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4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满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