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潘生银与梅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生银,梅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963号原告:潘生银,男,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梅军峰,男,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潘生银与被告梅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潘生银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生银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生银撤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潘生银负担。审判员 肖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