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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潘生银与梅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生银,梅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963号原告:潘生银,男,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梅军峰,男,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潘生银与被告梅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潘生银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生银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生银撤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潘生银负担。审判员 肖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