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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庆松、刘扣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庆松,刘扣琴,彭有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642号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云,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庆松,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刘扣琴,女,1982年3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彭有俊,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庆松、刘扣琴、彭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