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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增林、王金龙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林,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李增林,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1949年4月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李增林申请执行王金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增林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民终415号民事判决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锁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