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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桑兴华与杜长林、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兴华,杜长林,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1058号原告:桑兴华,男,生于1975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全,男,西乡县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长林,男,生于1989年4月12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告:刘志强,男,生于1987年11月8日,汉族,住西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公司,住所地西乡县。代表人:李文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兴华与被告杜长林、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桑兴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兴华撤回对刘志强的起诉。审判员 黄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芝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