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全烈、魏修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全烈,魏修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卢全烈,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魏修章,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全烈(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魏修章(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铜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4000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8000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