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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丽丽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丽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47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丽丽,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现住新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丽丽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浙062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章丽丽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章丽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丽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丽丽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丽丽撤回上诉。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062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木审判员  祝XX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