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尹广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广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792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广发,男,1990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寿光市。2017年6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同年6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7月19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广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广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尹广发酒后驾驶鲁V×××××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寿光市圣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幸福路路口处时,与张某驾驶的鲁G×××××号大众牌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勘察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尹广发有酒后驾车嫌疑。经检验,被告人尹广发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寿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协议书、收到条、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广发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尹广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广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秀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