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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阎某与阿某、布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阿某,布某,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960号原告:阎某,男,汉族,1994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林西县。被告:阿某,男,蒙古族,1989年4月9日出生。被告:布某,男,蒙古族,1983年7月1日出生。被告:乌某,男,蒙古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原告阎某诉被告阿某、布某、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阎某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阎某负担。审判员 宝 力 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格根满都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