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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大元与黄贤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元,黄贤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227号原告周大元,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黄贤林,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周大元与被告黄贤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大元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大元负担。审判员  束克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