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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3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清建与许家达、杨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建,许家达,杨慧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080号之一原告:张清建,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许家达,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杨慧珠,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张清建与被告许家达、杨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清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清建以与许家达、杨慧珠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许家达、杨慧珠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清建撤诉。案件受理费7378元,减半收取计3689元,由张清建负担。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