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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9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鸣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鸣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9670号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9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114215。法定代表人:张革,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雅,女,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杜鸣惠,女,1953年08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鸣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晓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