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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2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天宁区天宁吉成成套电箱销售部与吕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宁区天宁吉成成套电箱销售部,吕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2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宁区天宁吉成成套电箱销售部,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121号金桥机电五金市场二楼A区2016号。经营者:蔡仁良。被执行人:吕国平,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苏040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201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