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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铁祥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铁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67号罪犯刘铁祥,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安法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铁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铁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铁祥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铁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四次,余244分。上次减刑未缴纳罚金,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铁祥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缴纳部分罚金,可以减刑。但因其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铁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