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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王长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王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78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被执行人:王长祥,男,生于1949年4月11日,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长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长祥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长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履行(2016)渝0120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说明双方当事人正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暂不执行并撤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780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XX斌助理审判员  李嘉伟助理审判员  陈 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远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