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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建林、刘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林,刘定辉,朱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执1124号申请人李建林,男,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申请人刘定辉,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申请人朱金兰,女,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林与被执行人刘定辉、朱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定辉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定辉在瑞金市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账户28×××69的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的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