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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1906谢兆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兆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1906号原告谢兆虎,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邵忠兵、周松标,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1063号。负责人刘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菊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兆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兆虎及委托代理人邵忠兵(第一、二、三次庭审)、周松标(第四次庭审),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梁菊华、杨中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兆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原告投保了2016年度黄豆种植保险,128亩,保费896元,保额为每亩625元,合计8万元。保险费交给村会计张锦香,由村里帮助农户统一办理保险手续。2016年8月,40亩黄豆失收,原告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没有前来定损。因连续下雨,到10月份,原告128亩黄豆全部失收,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仍未前来定损,且以原告退保为由拒赔。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种植的毛豆未在被告处投保;2016年度全市的毛豆平均每亩的理赔金额是143.9元;原告所称在2016年8月就遭受了暴雨天气,40亩的黄豆及10月份128亩的黄豆全部失收,损失8万余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谢兆虎提供如下证据并经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质证:1、保险承保公示清单,证明原告于2016年度投保黄豆种植保险,128亩,交纳保险费896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从该份清单上看,原告的签名与诉状的签名明显不同,该清单上的电话号码与他提供通话记录的电话并非同一号码。因此,该份清单对于原告的主张不具有证明力,原告在2017年1月23日与被告之间有小麦种植保险合同关系,被告是向原告出具小麦种植保险单,从而确定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该份清单并非是保险单。2、3份证明原件,两份证明是王鲍镇二厂村委会出具的,第三份是村民出具的,证明原告的损失及要求被告理赔的过程。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持有异议,对于原告的主张不具有证明效力。因为保险合同成立必须有保单,而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原告10月份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4,原告在10月份已经收取村委会退给原告所谓的保费暂收款,这显然表示原告已经知道了被告没有承保,没有收取原告的保费。黄豆的损失证明、村委会的证明及村民的证明显然与事实不符。2016年全市毛豆的受灾损失经勘验,受到损失为每亩143元,而原告主张8万多元的损失显示没有事实依据。3、通话记录5张,证明原告黄豆失收后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被告理赔的情况。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对原告的主张不具有证明效力。4、2016年度验标退毛豆明细金额,原告退保面积为128亩,退保金额为896元,一折通号码为原告持卡号,证明原告投保是事实,被告没有经原告同意将该保险退保了。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该份表格并非被告出具的表格,该表格上反映的验标退毛豆明细金额也并非是退保金额。因为农业保险有一个验标的过程,投保人必须提供所投种植农业险的地块图,以及取得该地块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证书或者流转合法的证书,如果投保人没有真实的提供参保材料,在验标的过程中都会退暂收款的情况。原告是否已经按照农业保险的投保要求提供相应的参保的依据,并且原告提供这张表上反映30户农户都不在被告的承保范围内,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5、银行通用凭证,证明王鲍镇农村信用社退款写退保险费,说明原告投保是事实,有投保才有退保。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2016王鲍验标退毛豆明细金额不是我方的行为,退款也不是由被告账户上退出来,被告根本没有收到过这笔款项,所以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6、活期一本通复印件。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证据6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认为:对第1、2、4、5、6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第3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提供如下证据并经原告谢兆虎质证:1、王鲍镇各村的毛豆投保数及2016年毛豆赔款汇总表,证明2016年度王鲍镇毛豆参保的亩数(ZBF),以及赔付标准,原告所在的村没有一户农户投保,是该保险投保的空白村。原告谢兆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是将保费交与村委会,再由村委会交与镇农经站,然后到被告处统一办理。2、气象证明,证明2016.7.25至2016.8.8启东地区没有暴雨恶劣天气,证明8月上旬没有暴雨恶劣天气。原告谢兆虎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该证据恰恰证明原告所说的情况属实,证明该段时间启东经常下雨,是连续下雨。3、保险单、种植保险公示清单的格式、种植保险现场勘验等报告、投保种植地块明细、保险标的验标地块位置图、村委会土地流转证明、投保人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投保人的银行一折通、投保人现场验标照片。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小麦种植保险,被告于2017.1.23出具保险单。同时证明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保险合同才能成立生效。原告谢兆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该格式是被告提供2017格式及投保的流程,这些格式与流程都是被告的事,被告以前的流程、格式与原告无关,且被告不提供给原告这些格式材料。4、启东市2016年度毛豆理赔的方案,证明2016年全市毛豆参保面积是59154.67亩,出险面积5563.67亩,其中王鲍镇核准受灾面积1277.9亩,理赔金额为183901.5元。原告谢兆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5、露地旱生蔬菜种植保险条款,证明保险合同的理赔过程。原告谢兆虎认为证据是复印件,不予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认为,对证据1系原告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2、4、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足。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前往王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依法调取2016年验标退保明细、2016年王鲍验标退毛豆明细金额(2)及记账凭证。原、被告双方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认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定,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0月,原告谢兆虎将其种植的128青毛豆在被告处投保2016年度毛豆种植险,保险费896元,由原告谢兆虎自行交至王鲍镇二厂村村委会,被告向原告出具种植保险承保公示清单,王鲍镇二厂村村委会在公示清单上加盖公章。2016年8月,因连续下雨,原告种植的青毛豆部分失收,原告谢兆虎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报案,但被告未前往定损。2016年9月、10月,受雨水天气影响,原告128亩青毛豆基本失收,原告谢兆虎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报案,但被告依然未前往定损。2017年1月21日,启东市王鲍镇二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谢兆虎种植黄豆100多亩基本失收,损失惨重,损失达8万多元”。2017年2月15日,启东市王鲍镇二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我村里在2016年10月份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梁经理,梁经理回电话三天内来到谢兆虎田地看受灾情况,如不来就按128亩理赔”。2016年10月14日,启东市王鲍镇农经站将原告谢兆虎缴纳的896元保费退回到原告在启东农商行久隆支行的活期一本通上。另查明,2016年7月25日启东出现雷雨大风天气,汇龙镇出现8级偏北大风,南阳镇达到阵风10级;8月2日启东市普降大雨,局部暴雨,并伴有短时7级阵风,汇龙镇日降水44.1mm;8月3日普降中雨,汇龙镇日降水21.1mm;8月8日出现小雨天气,汇龙镇降水量0.2mm。另查明,根据《启东市2016年度毛豆理赔方案》,启东市地区在9月16日受暴雨天气及连续多日阴雨的影响,部分区镇参保农户的毛豆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2016年全市毛豆参保面积59154.67亩,全市毛豆出险面积为5563.67亩,王鲍镇核准受灾面积1277.9亩,理赔金额为183901.5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谢兆虎有无参保毛豆种植险?2、若参保,被告应当如何理赔?对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原告谢兆虎已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毛豆种植险。毛豆种植险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其参保流程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庭审中,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述被告委托村委会暂收农户的暂收款,经过验标等程序,对于不符合标准或不足额投保的保费将予以退还,未核查不能签订最终的保险合同。本案中,原告谢兆虎已将128亩毛豆险的保费足额交至王鲍镇二厂村村委会,王鲍镇二厂村村委会作为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已向原告谢兆虎出具承保公示清单。对于实地核实、验标是被告的权利,被告可以选择是否实地核实、验标,但不能以未核查或验标等否认原告已投保的事实。对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遭受属于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抗辩2016年8月份启东地区没有灾害天气,但其仅提供了2016年7月25日至8月8日的气象证明,不能说明整个8月的气象情况,且根据该气象证明,2016年8月启东市曾出现大雨、暴雨等灾害天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被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故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谢兆虎的损失数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谢兆虎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报案,但被告未前往核查、对损失进行核定。根据王鲍镇二厂村村委会出具的2份证明,能够证实原告谢兆虎所种植的128亩黄豆全部失收的事实。本案中,原告谢兆虎要求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但其未能提供该损失赔偿金额计算的合理依据。对于损失的的计算方法,原、被告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启东市2016年度毛豆理赔方案》,2016年启东市王鲍镇核准受灾面积1277.9亩,理赔金额为183901.5元,可计算得出王鲍镇出险毛豆每亩理赔约为143.9元,该理赔金额是根据原告所处王鲍镇毛豆出险情况计算得出,具有普遍性,可作为本案中损失的计算依据,故原告谢兆虎128亩失收毛豆理赔金额为18419.2元(143.9元/亩*128亩)。因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已将原告谢兆虎缴纳的保险费896元予以返还,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可在该保险理赔款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兆虎理赔款17523.2元。本案受理费1800元(谢兆虎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吴永飞代理审判员  高 慧人民陪审员  朱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文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