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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太原市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时兰华、王恒瑞等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时兰华,王恒瑞,时亚洲,王蕾,王恒祥,王栋,高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东街6号楼28幢12号。法定代表人:向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嘉维,山西普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兰华,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甘庙村居民,住山西省大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恒瑞,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身份证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亚洲,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甘庙村居民,住山西省大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蕾,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恒祥,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栋,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红,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甘庙村居民,住山西省大同市。上诉人太原市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太原市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本案当事人,对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当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太原市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东街6号楼28幢12号,属小店区人民法院辖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