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262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安邦房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新村12幢11号。经营者:刘刚,男,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吴斌,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安邦房产信息服务部与被告吴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安邦房产信息服务部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安邦房产信息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安邦房产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安邦房产信息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