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闫红义申请李宝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红义,李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闫红义被执行人李宝军本院在执行闫红义与李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青格勒审判员 :王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