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龚正旺与周朝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正旺,周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162号申请人:龚正旺,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4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执行人:周朝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9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正旺与被执行人周朝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朝军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人龚正旺已领取该款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