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执15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唐雨露、王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雨露,王东,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雨露,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燕,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饶怡,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东,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1号百通物业二楼法定代表人:邱子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唐雨露与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以(2016)川01执1507号执行裁定,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东持有的成都青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307.5万元股权(持股比例51.25%)。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本院致函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东尚欠申请执行人唐雨露15729639.01元及对应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