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兰菊与阳波、龙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兰菊,阳波,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谢兰菊,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陈加浩,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波,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龙梅,女,1981年10月6日,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兰菊与被执行人阳波、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波、龙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阳波、龙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军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