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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兰菊与阳波、龙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兰菊,阳波,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谢兰菊,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陈加浩,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波,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龙梅,女,1981年10月6日,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兰菊与被执行人阳波、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波、龙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阳波、龙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军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