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特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银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银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特128号申请人:夏银平,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夏银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夏银平称,申请人与夏金平系兄弟关系。夏金平因患精神分裂症,于1983年走失,至今未归。夏金平下落不明已30多年,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夏金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夏金平,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号,系申请人夏银平的胞兄,夏金平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83年走失,无音讯。申请人夏银平申请夏金平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夏金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夏金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夏金平下落不明已满4年,在申请人夏银平申请夏金平死亡后,本院发出寻找公告,期间届满,夏金平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夏金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 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齐彦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