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田勇与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勇,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129号原告:田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颜红,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勇诉被告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田勇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