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7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念与被执行人李倩、李文兴、刘艳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念,李倩,李文兴,刘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念,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倩,又名李佳,女,1997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文兴(系被执行人李倩之父),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艳玲(系被执行人李倩之母),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本院执行刘念与李倩、李文兴、刘艳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文兴名下有一辆奇瑞牌轿车(号牌号码:豫QHB1**、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07986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文兴的一辆奇瑞牌轿车(号牌号码:豫QHB1**、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079866)。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