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方文杰、庄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文杰,庄汗波,张静娜,周裕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方文杰,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庄汗波,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被执行人张静娜,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周裕振,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方文杰与被执行人庄汗波、张静娜、周裕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文杰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庄汗波、张静娜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周裕振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裕振名下房产被本院在另案中拍卖掉后,申请执行人从中分配到周裕振拍卖房产变现款11147元,其应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和执行���650元本院已收讫。现查无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4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4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健 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乐 羽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