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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迈与赵文恩、李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迈,赵文恩,李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404号原告杜迈,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代理人何东南,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恩,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李雅,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迈诉被告赵文恩、李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杜迈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恩、李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杜迈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若星 来源:百度搜索“”